Certificate of Non-Manipulation香港未再加工证明办理
未再加工证明(Certificate of Non-Manipulatio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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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1996年7月1日起,凡经香港出口往欧盟而又合资格享有欧盟普及 特惠税待遇的中国制货品,必须附有「未再加工证明」,确认货品在香港没有再加工。
有关的货品须出具证明,保证在留港期间不得加工、打开、检验、 重新包装或被其他货品掉换。若符合规定,可获发给「未再加工证明」,上面盖有印章,注明:「兹证明本证明书上所述货品在香港 停留/转运期间未经任何加工。」
「未再加工证明」应于货物离港前两个工作天,送交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。
「未再加工证明」的签发机构是:
「未再加工证明」申请程序
步骤
程序
1.
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索取申请表。
2.
递交填妥的申请表及所需的全套证明文件,并缴交规定的申请费。所需文件包括:
1.产地来源证表格甲正本及副本一份;
2. 内地至香港提单或舱单一份;
3. 内地厂商开给港商的商业发票一份;
4. 开给进口国收货的发票一份;
5. 若货品直接送交航运公司准备转运,须提交码头收货单或海运提单(空运提单)。3.在香港领取「未再加工证明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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